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 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 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 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 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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